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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

                                   章     程

                             (2002年7月24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从事高等

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研究的省辖社会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的领导,是中国大学生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黑龙江高

教学会会员单位。会内事宜以平等、民主、友好、协商的方式处理,团结共事。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的理论与工作研究,探讨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

大学生心理发展的特点及规律。

(二)以年会的形式,开展有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的学术研讨或交流活动。评选或推荐本会

会员的优秀科研成果。

(三)培训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人员,培养高水平的咨询师。

(四)办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通讯》(内部交流)和龙江高校心理网,交流各学校的工作经验和专业

委员会工作动态。

(五)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专题调查。

(六)吸收发展会员,切实做好专业委员会与会员之间的信息联络和学术协调工作,加强同省内外学术团

体的沟通与合作。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大学生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黑龙江高教学会。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在主高等学校从事有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工作人员,由本人申请或会员

推荐,经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批,履行入会手续,均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六条 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已建立或准备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机构的单位和社会组织,向本会常务

委员会申请并经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即可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积极完成委托的工作及任务的义务;

(四)按时缴纳会费,本科院校每年缴纳团体会费500元,专科学校每年缴纳团体会费400元。

第八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凡无故一年不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拒绝承担会员义务者均视为自动退会,

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可终止其会籍。

第九条 凡本会会员,均应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守会德,作风正派,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形

象。若有违反,经常务委员会查实除名,向全体会员通报,并不得重新入会。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推迟或

提前举行。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是委员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为保证

组织的活力,委员会中的单位席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更换调整。

委员会的职权:

(一)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三)召集会员大会;

(四)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专业委员会的重大问题;

(五)审查批准秘书处的工作;

(六)委员会休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履行其职责,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常务委员。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召集;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

常工作,对外代表专业委员会。

第四章 经 费

经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有关单位、团体、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三)各种事业和有偿服务收入;

(四)有关主管部门拔款;

(五)各种其它形式的收入。

第十五条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主要用于各种专题研讨、学术交流、组织调研等活动,编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通讯》;

(二)以勤俭节约的精神办事,健全财务制度;秘书处设一人主管专业委员会帐目,负责定期向常务委员

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章程修改

专业委员会章程修改议案,须由三名以上会员联名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同意,常务委员会批准

后生效;同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终止活动

专业委员会终止活动的方案须由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出,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常务委员会

批准后生效,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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